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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民法典》(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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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撤销结婚证的流程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民政局审核是不是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报请审批;宣布撤销婚姻。
因胁迫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胁迫而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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