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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意见:(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签章后方可开工。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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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签章后方可开工。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严格控制老发展规模、建设容量和建设高度。设立或者调整城市新区以及、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新建项目应当逐步向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向园区集中。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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