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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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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的是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 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 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实际并不享有管辖权的情况,此时根据规定就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里也需要注意,移送案件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要是认为有管辖权即可,并不要求真的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工伤鉴定救济定义的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的期限: ①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的: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的:期满后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②劳动部门的工伤认结论不服。 ③对行政复议不服。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等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较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项“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行政复议不再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对工伤认定结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员工提起的工伤认定所能够得到的结论并不一定绝对就是能够为员工维护权利的,少部分员工会认为结论不满意而想要获得更多的救济,此时可以找机构所在的行政机构提起复议或者根据其侵害权利的事实准备好证据后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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