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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生子女奖励。以前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每个月可以领取十块钱的奖金,一直到年满十八周岁。国家对待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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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同样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福建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以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属于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支付;双方属于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在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3)照顾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 (4)在实行养老金或生育补助制度的地方,增加养老金或生育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在农村生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妇,除享受上述奖励和优惠外,还将获得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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