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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的持...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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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票登记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三)承销协议;(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五)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证券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六)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七)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八)涉及司法冻结或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九)证券首次发行的,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十)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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