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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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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 (2)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 (3)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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