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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股权质押办理的贷款,那么可以将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股权质押权利,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操作。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出质人无力...
1、如果用股权质押办理的贷款,而后又无法偿还的,可以将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股权质押权利。 2、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出质人无力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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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以股权质押,但是贷款还不上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2、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贷款因其风险较大,人很多时候会无力归还质押贷款,此时,质押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下: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股权质押权利,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操作。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参照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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