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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多久做了如下的条文规定,请参考: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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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动植物检疫人员常常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其他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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