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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由股东会吗

2022-08-1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 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多少个股东,提议建立股东会都是不被允许的。在我国的对外企业有关管理的法律条例中,对于合资的企业,都是不能够设立股东会的。由于合资企业的特殊性,以及政治的有关因素,我国针对所有的外资企业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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