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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人申请: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认诊断之日起30日内填写表格,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旁证材料、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自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调查对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则视为对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如有必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及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工伤认定结论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调查取证(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没有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二)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0日内(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完整工伤证明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许可后可视情延期。 (三)申报工伤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伤害报告; 2、受伤害人申请及本人身份证明及受伤部位照片; 3、初诊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及相关生化物理检查报告; 4、用人单位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因工伤亡认定书》。 申报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成其补充完整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后再受理。 (四)办事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报告后,应在3日内到现场对下列情况调查取证。 1、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主要经过,掌握现场和旁证材料; 2、与受伤害人见面,确认受伤部位和和诊断治疗情况; 3、填写《工伤亡事故调查确认书》。 (五)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交《工伤亡事故调查确认书》及工伤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伤认定机构是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在接到完整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送交的有关材料有异议,可责成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材料。或直接做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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