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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性物质的司法解释

2021-12-05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投毒修改为投毒、放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是,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详细定义什么是有毒物质。2003年,两高颁布的《解释》通过列举严格界定了禁用剧毒化学品,即禁用剧毒化学品仅指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五种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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