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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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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相关人。利害相关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2.男性不满二十二周岁,女性不满二十周岁结婚的。 3.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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