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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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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产检假的规定是:怀孕女职工享有产检假的待遇,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进行产检视为正常出勤。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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