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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情况确定: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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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四)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话,可以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话可以优先考虑,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抚养权的问题。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或母双方均争取抚养权的,应当考虑盖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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