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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1.公平原则。在破产清算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使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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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的条件如下: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就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破产企业不能再对外行使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应由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但我国的民事主体法律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管理人只是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自己并无独立的财产,而且也不能称为严格的其他组织,按照民事主体资格要求,其无独立的财产又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素,破产管理人只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行使职权,管理财产,最终承受还是由破产企业承担,这就类似于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企业破产管理前对债务的追收,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民事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不宜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主体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信息并未注销,即使不能自己主动行使民事行为,但是它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素,因此破产企业适宜成为诉讼主体,而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存在是接替、管理好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事务,因此其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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