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
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5人已浏览
815人已浏览
381人已浏览
9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