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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一)连续两年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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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设置重要提示栏,载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年度报告、许可审批等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方法。
和发起设立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不得为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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