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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哪些文件必须要

2022-08-02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转让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本文拟结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评析。 一、进一步严格了探矿权的审批条件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对于探矿权的新立、合并、分立、勘查矿种的变更、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的规定,原属题中应有之义。令人注目的是,该通知要求探矿权的延续也要满足前述的条件。 在此前的矿产资源整合中,对于那些拒绝整合或在限期内未完成整合的矿业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的便采取了矿业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的手段,对其施加压力或实施制裁。在矿业权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仅以整合为理由,不予办理矿业权的延续登记,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在《通知》下发后,这种做法便获得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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