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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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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你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你的陈述和申辩,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新公路法释义】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违反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同时,交通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其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万元。如果已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对车辆的通行速度和行驶安全都会产生影响。公路上的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过多或者设置的位置不当,势必影响公路发挥其最佳使用效能,甚至危及交通安全。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在一些重要的国道、省道上设置交叉道口,将会直接影响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畅通。因此,对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将其恢复原状,在擅自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费用及实施恢复原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三、从法律规范上看,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路政管理规定的范围。违反这一规定既违反了国家对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定规范,违法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结合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的同时,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并处罚款的,还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 四、从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看,由于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多数是一种直接施工的行为,往往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还会影响交通畅通和通行安全,同时还造成施工单位人、财、物的无效投入,其后果是很可能发生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根据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比其他一些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强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预先警告和事先惩戒,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设交叉道口施工的,如果已经造成了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驶的行政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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