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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行政部门的鉴定怎么处理

2021-11-17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患双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为重大医疗过失。同时,应伴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人身伤害事实,两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时间应为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3)只有当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才会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会移交。(二)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受理并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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