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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债务案件时,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假离婚逃避债务不合法,而且假离婚也逃避不了债务,因为在离婚时,即使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负责,但约定也只在夫妻内部生效。也就是即使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依旧可以找其中一方偿还债务,但一方偿还债务之后,不属于这方偿还的,可以找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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