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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因为以股权出质的,自登记时质权设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比例高于过半数的(如章程中记载股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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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比例高于过半数的(如章程中记载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全部同意),以公司章程记载的为准;如果公司章程记载的低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则应当至少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8条第三款规定,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我们需要依据《法》第71条至第73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规定来判断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经其他同意: 1、股东向作同一公司中其他股东以设质时,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会议中明确设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1)股东对同一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股权质量,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股东会议决议; (3)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应在陨石大会上明确界定。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沉默的,视为同意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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