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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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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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