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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和抚养权是有区别的,根据《民通意见》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的监护权应该由监护人协议更改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变更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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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权的转移,如果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事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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