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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分公司的财产或者行为能力不足以承担行...
1、分公司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处罚的应该是总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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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上述案例法院最终裁定中同意对当事人(××分公司)强制执行,但在后期执行中,因难以执行到分公司财产,总公司又在外地,增加了不少执行成本。因此,遇到此类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符合处罚对象主体资格时,应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调查情况、处罚执行难易程度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来确定。案情介绍当事人(××分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从工程建设到竣工验收,一直以当事人名义在进行,因群众举报工程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执法部予以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因其是分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认为执法部门处罚对象错误,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也曾一度倾向于当事人的观点。但是,分公司是否真的一概不需要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中,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呢?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执法部门在查处分公司的违法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唯一当事人。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便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一旦将分公司列为处罚对象,极易导致争议。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调查取证,如果能够掌握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就可以对分公司、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执行上,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
法人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题是不出问题的,但是相关的民事责任,您的这位朋友可以不作为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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