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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详解落户西安相关政策 网友你好!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随迁配偶子女的应附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以上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您如符合以上条件,请备齐有关手续材料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事宜。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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