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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
申请养殖场需要如下手续: 1、养殖户建养殖设施,须临时用地手续,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就按违法占地处理。 2、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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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石场要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才是合法开采。需要做储量核实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开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申请新办一家采石场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 2、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根据已批复的初步开采利用方案,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4、根据已批准的相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5、根据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设计审查。 6、根据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报告,企业申请开工建设,安监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准备情况进行批复。 7、企业建设完毕,申请竣工验收。 8、根据竣工验收的批复意见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9、根据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手续要点】1,养殖户建养殖设施,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就按违法占地处理。2,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条件如下。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a、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b、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c、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d、有专职防治人员;e、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f、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g、防疫制度健全。【相关法规】依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1、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3、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4、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5、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 6、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7、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8、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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