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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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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符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连续工作年限的起算标准为用工之日; 2、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具有溯及力,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衔接问题,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前提条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2、连续工作年限衔接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只要社保连续缴纳就可以连续计算与主体变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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