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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
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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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处理分割财产时涉及合伙企业出资办法: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就要这样进行处理。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同的处分权。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在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经常是通过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受让人来讲,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二是对合伙人是否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知晓。对此,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根据世界各国通行规则,一般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作为区分标准。 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人处分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是该合伙人无权处分的合伙财产。判定善意的标准有三点:其一,合伙人处分的财产是动产;不动产因有公示制度不宜采用;其二,出让人无权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三,受让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公然、有偿、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从保护诚信经济的立场出发,当动产所有人利益和动产受让人利益冲突时,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在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均采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开展。 但如果受让人为非善意取得,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交易,或者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的利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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