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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又称股东配股,是指股份公司因向股东发行红股等原因,股份增加,每股实际价值减少,需要从股票市场价格中除去减少的部分。配股是指公司向老股东发行股票。除股票股利外,发行公司还可以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此时称为除息。(红利分为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分配股票红利时除权,分配现金红利时除息。)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以每股为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减少,需要在事实发生后从股市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上市公司将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即当公司的盈余转化为增资或配股时,股价应被除权。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除权产生是因为投资者在除权前和当天购买者购买了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其中包含的权益不同,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股价必须在除权当天向下调整,成为除权的参考价格。
除权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股票的发行公司依一定比例分配股票给股东,作为股票股利,此时增加公司的总股数,还有一种是指股票的发行公司向股东配股。除权是由于公司股东增加,每股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减少,发生这一事实后,必须从股市价格中除去这一部分因素,形成的除权行为。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相关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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