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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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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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