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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按合同已有/类似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投标单价...
一、合同价款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价款计算方法。这只是根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想的状况所达成的意思表示。根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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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风险提示: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参照国际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以储备为目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权力和利益原则,即确定收购价格应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被收购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 (2)土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原则,即在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时单纯地以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相一致的现实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确立依据,与安置补偿费用区别开,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由财政以土地出让收益“明补”; (3)贡献原则,即要求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增值形成的贡献或者其对土地收益权相一致。具体实践中,收购价格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相关因素评估确定;二是按收购合同约定的比例返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
买卖合同中,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来确定价款,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参考相关条款以及合同目的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认价款的,可以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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