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第159条1款中对的规定。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0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931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