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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认定如下: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过失行为必须发生危害社会较为严重的结果,同时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过失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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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过失犯罪怎样认定所谓过失,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是指行为人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发生犯罪事实。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过失区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普通过失是指在构成要件上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过失。而业务过失是指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因疏于业务上的必要注意,导致发生了行为人并不希望的危害结果。单位成员在职务工作中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属于业务过失。单位犯罪主体是复合主体,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为形式,以自然人为内容复合组成的特别主体,后者包括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逻辑常识,任何单位为了单位自身的利益,都必然要求其主管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单位恪尽职守。否则,单位成员对单位不尽职守,就必然导致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之形式严重脱离,从而使单位涣散甚至解体,这也就是说,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过失犯罪,必然有形地或者无形地危害单位利益,给单位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失。因此,单位成员职务上的过失犯罪不仅使国家和社会受害,单位更是直接受害者。当然,单位之受害者的身份在个案中并非都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系由于单位成员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淫秽书刊得以以合法的书号出版发行,从而严重危害社会自不必说,而出版单位在这种出版事故中,虽然不一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社会影响恶劣,不可避免地会给单位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而出版单位的名誉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名誉损失则必然是无形资产的损失,并进而影响单位的经营效益,造成有形的物质损失。因此,在这种出版事故中,出版单位无疑是直接受害者之一。可见,所谓单位过失犯罪,不过是将单位成员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株连到单位(受害者)。这与单位故意犯罪是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为了单位的利益危害社会存在显著的差别。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谁来承担由上述分析可知,单位成员职务上的过失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无论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对自己的职务过失犯罪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当株连单位没有直接责任的无辜人员。那么,单位决策者(一人或数人)的过失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否由决策者和单位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诚然,单位的决策者往往被视为单位的代表,决策者的过失似乎就是单位的过失。不过,我们具体分析职务上的过失犯罪的本质表现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在单位所担负的职责等等,不难发现,单位成员(包括单位决策者)职务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是对单位职责和单位利益的背弃,因而,由这种职务事故的肇事者自己承担刑事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但不应当将这种刑事责任株连到处于被害者地位的单位。
犯罪过失的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持过失的心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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