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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为准;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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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的期限;如果法律尚且没有规定并且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是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综上所述,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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