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列工伤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则能享受伤残待遇。
提要: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法》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诉渠道依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4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393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