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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律体系;筑起家庭、学校、社会互联的教育网络;做好青少年的挽救工作;对青少年犯罪实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对策来应对青少年...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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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鼓励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第三,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等。第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六,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守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守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对方违约的,守约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合同对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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