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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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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三、破产财产分配。 四、清算终结。 五、注销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司清算报告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1.注销企业概况。2.企业注销的原因。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4.公告的情况。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1、实现破产清算有以下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3、《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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