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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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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1、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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