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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行以物抵债的行为应报告哪些信息

2022-03-14
1、分行办理的以物抵债,由信用发放部门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行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还须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查批准。2、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经营状况;2.担保人经营状况;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二)以物抵债申请表。(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3、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4、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5、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抵债财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6、信用发放部门收取抵债财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抵债财产的保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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