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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中的职责确定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算该国家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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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时,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为工作失误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与本罪相似,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而且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2)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的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而且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缺乏工作经验,因此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出现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一些严重损失是不可避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分开来,但是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其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可从以下要件认定: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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