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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以拘留证上的日期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这个日期是判决计算折抵刑期的根据。实践中有个别的签发拘留证后未于当日送看守所羁押的...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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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拘留和逮捕的期限规定如下:刑事拘留: A一般情况:公安3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7日内批捕,即拘留不超过10日。 B特殊情况:公安在3日基础上可以延长1——4日,检察院7日批捕,即拘留不超过14日,C更特殊的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在3日基础上可以延长30日,检察院7日批捕,即拘留不超过37日。逮捕:检察院批捕后才能由拘留转为逮捕,逮捕的期限截止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即法院判了,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有罪),或释放(无罪)。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不是刑罚,针对的对象是嫌疑人不是罪犯,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诉讼)拘留是公安紧急情况下应当逮捕而来不及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嫌疑人被控制,应当立即提请逮捕。
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被逮捕,其羁押期限要看具体情况,相关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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