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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撤销权人单方面表示的 使合同效力追溯到过去的消灭权。 由于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在明显不公...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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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主债务人与撤销相对人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受益人已经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利益。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在实践中,当事人不能自己直接将债务人的行为给撤销了,只能通过去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至于债权人在
1、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2、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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