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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所以,两者的选用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就鄙人所知,报刊、杂志、书籍大多数习惯用“签订”,规范词也是“签订”,《现代汉语词典》只收录“签订”。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适当管理,应及时保护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经理通常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2、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3、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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