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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也是合法的程序,有可能会改判,作为被上诉人不应当轻易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否则如果上诉人提出新证据或者其他事由足以让法庭改判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法第就九十条至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再审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可以不开庭。上述的情况不违法。
1、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根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其中包括开庭时间。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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