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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对方和他人有不法的男女关系的证据才能证明出轨,包括一方在外和他人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来往的书信、知情的证人证言、出轨方和他人的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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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关于出轨的证据:(1)配偶一方或第三者对婚外情的曾经认可,如其本人书写的检讨、保证书、信件、忏悔书、日记等。(2)其他反映配偶婚外情的证据材料,例如情书、字条、照片、录像、日记、宾馆住宿的记录登记等。还有知情者的证言(如邻居的证言、调解机构的证言如居民委员会、双方工作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3)有关机构或有关证人了解情况所作的调查笔录,也可以侧面反映一些情况,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虑。(4)有个别案件中,婚外情一方的其他亲戚愿意出庭作证的,也可以作为有利的证人证言提交。总之,取得证据的手段一定要合法,不能以侵犯人权来获得证据。
能证明出轨的证据: 1、书证:对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信件或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悔过书,以及一方认可婚外情的相关信件或邮件。 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有第三方的亲密照片,对方与第三方进出酒店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 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方在公共场合亲密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 4、证人证言:婚外情和第三方居住场所其他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检验笔录。 必须核实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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