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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XX、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为加强地方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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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三)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五)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建设地方公路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山林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妥善处理。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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