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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等)。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身患重病、出差)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其亲友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时应首先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函件,函件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办理出生证明书,应提供簿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发往美国或泰国的出生公证书需提供照片若干。 2.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应提供及复印件若干。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3.申请办理离婚证明书,应提供(或调解书,判决书)及复印件。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申请办理经历证明书有相应职称证书者(如:工程师证书、会计师证书、厨师证书等)应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职称者可在证明信中写明所任职务或主要从事何种工作,并提供相应数量的二寸免冠照片。 5.申请办理与国外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提供国外亲属的最近来信;办理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办理学历(或学位、学习成绩)证明书,应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若干。如果原件遗失应向原毕业学校申请补发或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申请办理死亡证明书,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或提供其它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医院、铁路、交通、民航等)
______________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或县)因 (死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
根据结婚登记地点不同,可分为: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 1.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若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时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则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此类案件,国内一方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提供外方在国外的详细、准确住址,否则,案件的处理时间会相当的长。 (二)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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