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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洗黑钱,犯有洗钱罪。洗钱是指犯罪人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压缩、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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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方法,集中精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依法履职,切实推动风险为本监管思路的转变。二是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全面推行以法人为主体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三是差别监管、分类指导,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指导金融机构控制洗钱风险上来。四是整合资源,规范流程,合理使用反洗钱调查权。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六是开阔视野,提高能力,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精干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七是科学管理、严格考核,提升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所谓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简而言之,是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简单地说就是“将最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其中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f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当前,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对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已逐渐突破传统的以规则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从而转入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根据《反洗钱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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