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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
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法院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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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开庭前变更案由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应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纠正提供证据的来源、形式等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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